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法官说法】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平台经营者应该注意
作者: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09 16:41:22 打印 字号: | |

女子闲来无事刷短视频,却刷到了自己,内容竟是讨伐自己为“小三”?近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白沟法庭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22年7月23日丢失身份证,后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音平台APP刷视频时发现用户“xx1985”(化名)发布的视频,视频内容系原告王某的个人身份证头像,并配有“#小三小三,大家看看认识不?是谁的妻?谁的女儿?哪个孩他妈?脸是个好东西,父母给的,你不珍惜,都让你TM的丢尽了”文字记载。原告看到该短视频后,于2022年7月25日7时57分对该名用户向被告进行投诉,于8时25分提交成功侵权投诉。被告在接到投诉后于当日20时42分对该视频审核下架。2022年7月27日19时43分,用户“xx1985”再一次在某音平台APP上发布视频,视频内容为原告王某身份证,并配有“#小三小三#真实事件#开眼界了”文字记载。原告看到该视频后,再次向被告进行投诉。被告在接到投诉后于当日22时55分对该视频审核下架。

原告以被告将删除的视频下架后又重新上架显示原告身份信息的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认为其作为某音平台的经营者,已尽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既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侵犯原告权益的行为,对用户的涉案行为更不构成明知和应知。且其在收到原告的诉前投诉以及起诉材料后,已经及时将涉案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某音平台已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涉案视频。被告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抖音用户“xx1985”在某音平台APP上发布了两次涉及原告的视频影像,原告针对两次视频均向被告进行了投诉,被告接到投诉后及时将案涉视频予以下架。现短视频平台APP上已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涉案视频。

被告与某音用户已签订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协议中已明确告知某音用户不得发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及其违法后果,被告已尽到了事前提示义务。被告作为某音平台服务运营商,为其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原告主张的侵权视频系某音用户“xx1985”发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已及时对涉案视频进行删除的合理措施,避免了侵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履行了法定义务,故被告与某音用户“xx1985”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不是涉案侵权人,不存在过错,无需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抖音、微博、快手等作为当下重要的网络社交平台,有较大的传播扩散作用,使用者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突破法律底线,损害他人权益。

网络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网络空间的管理者,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掌控能力,应当积极促进相关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断完善平台规则,加强对平台发布内容,尤其是关注度高用户发布的内容及浏览量大、影响范围广的内容的事前及事后审查,发现违法、违规的内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该判决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政治部
联系我们